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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4-03-28 10:58 信息来源:市社联  浏览次数:


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主管

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市级社会团体)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对新时代群团工作的要求,加强党建引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遵守市社科联有关规章及社会组织章程,充分发挥社科类社会组织作用,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高能级城市、促进高水平共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级社会团体应接受市社科联、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有挂靠单位的,应同时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

市级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一节  设  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市级社会团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

(二)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共同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当具有市内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领有《台州市居住证》,或者领有《台州市临时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市; 

(三)宗旨及业务领域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且在市域内没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市级社会团体;

(四)有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发起人应政治可靠,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单位发起的,其核心成员具有高级职称者不少于3人),并有与拟设立社会团体所涉学术领域相关的省部级科研成果2项以上,公开发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代表性的著作或论文;

(六)有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

(七)名称规范;

(八)有办公场所使用权;

(九)有完整的会员名单;

(十)有3万元及以上注册资金;

(十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要根据组织部门相关精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做好兼职报批,兼职不兼薪,相关兼职同意证明同时报备市社科联。

第五条  申请设立市社科联业务主管市级社会团体的办理流程:

(一)发起人向市社科联提交申请设立市社科联业务主管市级社会团体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设立的宗旨及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的业务职能;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学术履历;3—5年的学术发展规划;组织机构的设置;专家团队组成人选;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工作方案;办公场所;注册资金及维持社会团体正常运行的稳定经费来源等。

(二)市社科联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设立的,出具同意担任拟设立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发起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依法申请设立的所有流程和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市级社会团体的,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应由发起人担任,或在发起单位中产生。

第七条  市级社会团体的章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根据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应当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共产党组织设立及党建工作开展、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等内容,同时可结合本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条款。

第二节  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市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修改章程、注销登记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政策规定。

第九条  市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修改章程、注销登记等,应按规定程序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市社科联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变更或核准手续依法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科联登记备案。

第十条  市级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社科联审查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市级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前,应当在市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级社会团体依法完成全部注销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科联报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监事会。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在批准设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共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指导。社会团体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的政治核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本社会团体保存,并向会员通报。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会长(理事长)应政治立场坚定,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与本社会团体学术领域方向一致的深厚学术素养,德业双馨、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并身体健康,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理事长)主持社会团体全面工作。

秘书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策划能力和文字能力。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负责处理社会团体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应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决策、重大问题民主协商集体决定的规范合理的内部制度。社会团体重大决策须经常务理事会等集体议事程序讨论形成方案,并由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社会团体理事会提议,报市社科联审查同意,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单位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按规定不得超过两届、任期不得超过十年。

社会团体负责人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45周岁以下)科研骨干。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会长(理事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报市社科联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确保社会团体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各社会团体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做好清廉社会组织建设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完善社会团体负责人和党组织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严格履行对拟开展活动和拟设置平台的意识形态风险前置评估、过程监控,切实把好入口关、过程关、宣传关、处置关和问责关,绝不给错误思想和不良文化提供传播渠道。

市级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及其党组织负责人均为本社会团体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市级社会团体组织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必须根据市社科联相关规定,提前15天向市社科联报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上报活动总结材料、综述纪要,并附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级社会团体的会刊、期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既是学术成果展示的窗口,也是意识形态宣传的重要阵地,各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及其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担责,安排专人负责,分层分级严格审核各类信息载体所发表文章的意识形态导向,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市级社会团体的微信群、QQ群以及其他新型即时通讯群仅用于工作交流,主要发布工作信息,部署工作任务,成员仅限于社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市级社会团体结合本单位宗旨职能,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面向会员开展相关评比表彰活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向包括评比表彰对象在内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索要赞助、要求购买服务等。

第二十七条  市级社会团体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或邀请境外人士、境外单位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并在活动举办前15天将相关报批同意文件复印件报备市社科联。

第二十八条  市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自身章程规定,按时、规范、有序开展换届工作,提前半年启动换届筹备工作,换届材料应在换届前30个工作日报送市社科联。换届结果及相关材料应当在换届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社科联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对市级社会团体进行年检。

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者出现严重政治问题,不服从市社科联指导管理的社会团体,市社科联将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终止其作为市社科联团体会员资格,并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或撤销。

第三十条  市级社会团体开展咨询服务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保障服务质量,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应当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财产。

社会团体的财产,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理事、监事或执行机构人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应当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社会团体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举办者、出资者投入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社会团体的收益和累积资金等,均属于社会团体所有,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不得在举办者、出资者等人员中分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团体投入和捐赠资助的资产不得抽回。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会费收取的标准和额度,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接受税务、财政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

社会团体在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应当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捐赠、资助。

社会团体开展对外合作项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七条  市社科联可对社会团体使用市社科联项目经费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激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市社科联定期对市级社会团体的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学术活动、年度检查、购买政府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九条  根据市社科联服务社团十项举措,鼓励社会团体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对社会团体优秀学术研讨活动给予支持;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参加高层次学术研讨活动等。

第四十条  市级社会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注销或撤销:

(一)违反市社科联章程的;

(二)违反社会团体章程的;

(三)违反市社科联直属社团行为十条规范的;

(四)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五)连续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延期一年以上不能正常换届的;

(七)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八)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九)重大事项、重大活动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十)多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社科联的会议、活动的;

(十一)对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市级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市社科联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根据查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社科联承担市级社会团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是学会与科研处。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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